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由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換而來)
基金管理人: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目 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 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 11
五、基金財產保管 ------------------------------------------------------------ 11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1
十、信息披露 ---------------------------------------------------------------- 23
十一、基金費用 -------------------------------------------------------------- 24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 26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 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 27
十五、禁止行為 -------------------------------------------------------------- 29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30
十七、違約責任 -------------------------------------------------------------- 32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 33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 33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 33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鑒于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行中銀信用增利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的基金管
理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的基金托管
人;
為明確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
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
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
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的封閉期已屆滿,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已轉換為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故托管協議中關于轉換前封閉
期運作的相關內容均不再適用。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約定的內容
為準。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45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26 樓、27 樓、45 樓
法定代表人:章硯
成立時間: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93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注冊資本:1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 8 號富華大廈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慶萍
成立時間:1987 年 4 月 7 日
批準設立文號:國辦函198714 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125 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467.873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
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
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
金銷售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
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
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7 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中銀信用增利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
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使用的詞語或簡稱與其在基金合同的釋義部分具有相同
含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資對象進行監督。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
證券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
定)。
本基金重點投資于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
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及可分離轉債、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次級
債、債券回購、銀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等權益類金融工具,但可以參與一級市場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或新股增發,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
派發的權證、因投資于分離交易可轉債而產生的權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產的投資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其中權證的投資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3%。
基金轉入開放期后,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
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債券是公司債、企業債、金融債、地方政府債、短期融資券、可轉換
債券及可分離轉債、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等除國債和中央銀行票據之外的、非國家信用
的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比例為:
本基金對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80%,其中對信用債券的投
資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類資產的 80%,對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高于基金資
產凈值的 20%,其中權證的投資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3%。基金轉入開放期后,現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
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下投資限制:
①本基金對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80%,其中對信用債券的
投資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類資產的 80%,對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高于基金
資產凈值的 20%,其中權證的投資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3%;
②基金轉入開放期后,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
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③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④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
證券的 10%;
⑤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時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
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該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⑥本基金投資權證,在任何交易日買入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 10%。其它權證的投資比例,遵從法規或監管部門的相
關規定;
⑦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⑧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
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⑩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 10%,本基金持
有的一家公司發行的流通受限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 3%;
?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關于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的約定;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
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本基金資產投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除第②、⑩、
?、?項外,因基金規模、市場變化、有關法律法規或交易規則調整等原因導致投資組合超
出上述規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應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上述標準。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上述投資限制或投資比例進行變更或取消限制,且適用于本
基金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不需要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本基金投資可不受上述
規定限制。
(3)相關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
或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規定的限制。
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
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
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及其更新,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
單。名單變更后,變更一方應及時將變更信息發送對方,對方應于 2 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
認已知名單的變更。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
從事的關聯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并協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易
的發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
證監會報告。因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關聯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
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
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
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并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
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 2 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
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中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市
場交易對手時須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后,對名單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進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
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雙方原定協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應及時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責任。
(2)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中約定的該
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
定的有利于信用風險控制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與交易
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經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3)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其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
循了上述監督流程,則對于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規范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證券行為的緊急
通知》
、《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
定。流通受限證券指與上文中流動性受限資產定義并不一致,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
法》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
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
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2)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
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
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托管
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
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3)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
有關必要書面信息。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指令
前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4)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情況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認
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
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如有)
、
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
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
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
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
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執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對側袋機制啟
用、特定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監督。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
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
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行或
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
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內確認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
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
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外,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二)募集資金的驗資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開放式基金認購專
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
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
出具確認文件。同時,基金管理人應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
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
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
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
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有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券
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
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
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或正本的復印件,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或正本的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
署后 30 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應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 15 年以上。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預留印鑒和被授權人簽字樣本,事先書面通知(以下稱
“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注明相應的交易權限,并規定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送人員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授權通知當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確認。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的確認回函之后,授權
通知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及相
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支付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帳時間、金額、賬
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有權發送人(下稱“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傳真的
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書面確認過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人有義
務在發送指令后及時與托管人進行確認,因管理人未能及時與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
金未能及時到帳所造成的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通知”規定的方
法確認指令有效后,方可執行指令。對于被授權人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
易權限內發送劃款指令,發送人應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
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并與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應立即審慎驗
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指令執行完畢后,
基金托管人應將執行完畢的指令蓋章回傳給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對基金
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將同業市場國債交易通知單加蓋印章后傳真給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指令發送人員
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或有關基金
法規的有關規定,不予執行,并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時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符合法律法規
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指令執行,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或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一個交易日,使用
傳真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由基金管理人簽字和蓋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當日將回函書面傳真基金管理人并通過電話向基金管理人確
認。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傳真形式發出的回函確認時開始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5 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變更通
知的正本應與傳真內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件為準。基金管理人
更換被授權人通知生效后,對于已被撤換的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被改變授權人員超權限
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制定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負責選
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使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專用交易席位。基金管
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
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關內容。交易單元保證金由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支付。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專用席位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證券交易資金結
算協議》,用以具體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業務中的責任。
對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并在執行
完畢后回函確認,不得延誤。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負責
辦理。
本基金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銀行辦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
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或違反雙方簽訂的《證
券交易資金結算協議》而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如果發現基金投資證券過程中出現超買或超賣現象,應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時,有足夠的頭寸進行交
收。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
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所需的合理時間。
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
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三)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之
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
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責任方
承擔。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對基金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
對基金證券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進行對賬。
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對交易記錄,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
(四)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數據傳遞及托管協議當事人的責任
基金投資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和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進行申購和贖回申
請,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冊登記機構負責。基金托
管人負責接收并確認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來劃付贖回款項。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冊登記機構于每個開放日 15:
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注冊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統發送有關數據,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的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
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則,每日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
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托管人應在 T+2 日 15:00 之前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
于未準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對于未準時到賬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在 T+2 日下午 12:00 前進行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
人劃付。因基金托管專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金托管人應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本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轉換
托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執行。
(六)基金現金分紅
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后的凈資產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該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
總份額后的數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 4 位,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C 類基金份額和 D 類基金份額將分
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
《證券投資基金會
計核算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
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
當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
果復核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
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金融資產和金
融負債。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
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② 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
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
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④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
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
按成本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①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②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
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
確定公允價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5)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可以在履行適當程序后,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三)估值差錯處理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
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資人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人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
際向投資人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的
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發現
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人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人或基金的損
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
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
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響。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基金托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相關各方應本著
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
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
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
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
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
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五)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
月終了后 5 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 45 日內,基金管理人對招募說明書進行更新,
并將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全文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媒體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
度半年終了后 60 日內完成半年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 90 日內完成年度報告編
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當在
收到報告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復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完成基
金季度報告的復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 20 日內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的復核;在收到報告之
日起 30 日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
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
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
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基金定期報告應當在公開披露的第 2 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
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
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至少 1 次;
(5)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條件的前提下,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實現
收益的 90%;
(6)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則:
(1)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 6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 60%;
(3)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
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可將投資
人的現金紅利按除權后的單位凈值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的基
金份額,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相應類
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選擇紅利再投資方式的投資者其紅利所轉換的基金份額免收申購
費用;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只能采取現金紅利的分配方式,投資人不能選擇
其他的分紅方式,具體收益分配程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5)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至日)的時間
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
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收益分配基準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
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
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之
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信息披
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
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基金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報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
書、臨時報告、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
定并負責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業績表現數據、基金定期報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
文件或者蓋章確認。
基金年報中的財務報告部分,經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
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全國性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聯網網站等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公
開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處,投資人可以免費查閱。在支
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
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一致暫停估值的;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0.4%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4%÷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0.1%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D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 0.35%年費率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5%÷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四)證券賬戶開戶費用、證券交易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份額上市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等根據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根
據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用等
費用)、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
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不列入基金費用。
(六)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規模等因素協商一致,酌情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和基
金托管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高上述費率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
(七)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根據本托管
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
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
結束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支付。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
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順延。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本協
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
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 15 年。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托管人
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為 15 年。基金托管人
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
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
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交易記
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對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
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
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
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基金管理
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關文
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 10%以上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原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 6 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含
(3)核準: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并與基金托管人
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5)審計:原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
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
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
后 2 日內公告;
(7)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
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布破產;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 10%以上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 6 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含
(3)核準: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更換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
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5)審計: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
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
列支;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
后 2 日內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 2 日內在指定媒體上聯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
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漏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規
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回、分紅資
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
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
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
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
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
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生效。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
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
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
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根據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基金份額應計分配比例,在此基礎上,按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該類別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
算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十七、違約責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協議或者履行本托管協議不符合約定
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
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
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
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損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協議一方當事人(
“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投資人造
成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守約方”)有權利并且有義務代表基金對違約方進行追償;如果由
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賠償了該基金財產或基金投資人所遭受的損失,則守約方有
權向違約方追索,違約方應賠償和補償守約方由此發生的所有成本、費用和支出,以及由此
遭受的損失。
(四)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五)當事人一方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
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六)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
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八)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協商可
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
裁的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協議草案,該
等草案系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協議當事人雙方
可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文本為正
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
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兩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分別持有兩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協議上蓋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炒股配資官網提示:文章來自網絡,不代表本站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