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場暢飲歡歌竟是精心策劃的陷阱?友情不敵杯酒敲詐,“軟肋”成為勒索籌碼……近日,上海市奉賢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敲詐勒索案,最終設局的四名男子因犯敲詐勒索罪獲刑。
蹊蹺的碰撞
2024年9月初策略吧,民警在履職中獲悉一條線索:2024年9月12日凌晨,轄區某酒店停車場發生一起交通事故,疑似司機酒駕,雙方私了解決。通過查閱現場監控,民警發現,當日凌晨0時45分許,該停車場確實有一輛黑色汽車與一輛銀色汽車發生過碰撞。停車場該時間段并不擁擠,一般情況下出車不易產生碰撞。經過視頻分析,銀色汽車是在黑色汽車啟動后徑直開向碰撞點,民警認為這起碰撞疑點重重,遂將該線索移交刑偵支隊。
刑偵支隊民警立即聯系黑色汽車的車主徐某了解情況。
當日,受好友傅某、唐某邀請,徐某駕車至某酒店聚會。一番把酒言歡后,徐某本欲叫代駕,但唐、傅二人卻稱“已經凌晨,不會查”,恭維其酒量好自己開回去沒問題,徐某便放松警惕準備駕車離開。不曾想,剛發動車輛駛出停車位,徐某便與對面駛來的一輛銀色汽車碰上了。對方上來就以“你是酒駕,我們要報警”為由,向其索賠。徐某心有顧忌、不敢報警,便只能答應私了,并在“協商”后轉賬13.6萬元。
根據徐某的證言策略吧,民警確認了當晚駕駛銀色汽車的兩人張某和馬某。經過偵查,民警發現張某二人收到徐某的轉賬后陸續將錢款轉到了傅某、唐某二人賬戶。而傅某、唐某不是徐某的朋友、聚會發起人嗎?
設酒局、“勸”酒駕、撞車、分錢……由此看來,徐某當晚赴的友情“唱飲局”,其實是一場精心策劃的“鴻門宴”。
“杯酒”抵“萬金”?
2024年 9月30日,民警將張某、馬某、傅某、唐某四人抓獲。到案后,四人對其犯罪行為供認不諱。據傅某交代,他與唐某因手頭拮據,此前因向徐某借錢未果,索性共謀設局。2024年9月初,二人找到張某、馬某商議決定,由傅某、唐某出面邀請被害人徐某喝酒并唆使其酒駕,后張某、馬某駕駛車輛故意與其發生交通事故,利用徐某處于緩刑期間不敢報警的心理,實施敲詐勒索。
9月11日晚,唐某按計劃將徐某約至KTV喝酒唱歌。期間傅某通知馬某、張某駕車等候于徐某車輛附近。次日凌晨1時許,徐某酒后駕駛車輛駛離時,馬某、張某故意駕車撞向徐某車輛。事前已知徐某必然不敢報警,便直接以“修車款”為由索要30萬元。唐某、傅某假意幫徐某與馬某、張某交涉,勸說雙方不要報警,徐某因害怕事件會影響緩刑考驗期,向張某轉賬13.6萬元作為補償。事后,唐某分得8萬元,傅某分得3萬元,馬某、張某各得1.3萬元。
該案于2024年12月25日被移送至奉賢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唐某、傅某、馬某、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唐某、傅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對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馬某、張某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遂依法對四人提起公訴。
近日,區法院經審理,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判處傅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因張某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尚有未執行完畢的處罰,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二個月十九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檢察官提醒,不法分子利用駕駛員酒駕、醉駕后不敢報警的心理,實施敲詐勒索行為。廣大市民朋友應杜絕酒駕、醉駕行為,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摒棄僥幸心理,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同時,盡量安裝行車記錄儀,如遇事故,可根據影像判斷事故責任,并為警方提供打擊“碰瓷”違法犯罪的證據。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存疑時,切勿圖省事或畏懼處罰選擇“私了”策略吧,應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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